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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宁夏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价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作用,规范我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坚守主业、聚焦支小支农、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评价对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定我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

第三条  评价内容

本实施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名单内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在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和体系建设四个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评价原则

(一)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行、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兼顾健康可持续经营目标。

(二)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薪酬激励等情况挂钩。

第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和评价周期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完整评价期。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分值

第六条 评价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及其分值根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政策功能和实现可持续经营的重要程度确定。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具体绩效评价指标如下:

(一)政策效益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坚守融资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主动降费让利方面发挥效益的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简称小微企业和“三农”,下同)融资担保(再担保)户数。其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

2.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3.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

4. 当年平均综合融资担保(再担保)费率。

上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及金额仅统计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类融资担保业务,不包括小微企业和“三农”消费类融资担保业务。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扶贫信贷担保、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等专项贷款担保业务由于政策原因调整时,当年可根据专项贷款基金调整后的业务情况确定评价指标目标值。

(二)经营能力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拓展和可持续经营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 年末融资担保(再担保)在保余额。

2. 当年可利用货币资本对应的新增融资担保额。

3. 融资担保(再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

4.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情况,经济下行期内,可暂不考核该项指标。

(三)风险控制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业务风险防控能力,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 担保(再担保)代偿率。 

2. 足额提取两项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

3. 公司治理情况: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建立相对完整的业务风控、财务、综合管理等制度体系,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基本适用。

4. 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为地方政府或其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偏离主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重大审计问题、受到监管处罚或负面评价、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其中,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担保、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印发后新开展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应参考宁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意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未依法合规经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其绩效评价等次下调至“中”以下。

 (四)体系建设指标,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参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及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包括以下二级指标:

1. 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合作情况:反映与上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及向下参股融资担保机构、新设分支机构、拓展业务情况。

2. 推进银担合作情况:反映合作银行数量及授信规模、落实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及时足额承担风险责任情况。

第七条 评价指标及分值

(一)评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具体指标及分值见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和自治区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附后)。

(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及机构特点,调整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评价一级指标分值以及增减、调整二级指标及分值。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级、市级和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初将本年度经营计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年度经营计划、结合上年度绩效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合理确定绩效评价的年度目标值。

第九条 自治区级、市级和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绩效自评,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基础材料包括:

(一)机构上年度经营计划;

(二)机构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三)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绩效评价计分相关证明材料;

(五)本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自治区及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基础材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股东单位,抄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评价计分

绩效评价得分对应不同的评定等次:

(一)90分≤评价得分≤100分,评定等次为“优”;

(二)80分≤评价得分<90分,评定等次为“良”;

(三)70分≤评价得分<80分,评定等次为“中”;

(四)60分≤评价得分<70分,评定等次为“低”;

(五)评定得分<60分的,评定等次为“差”。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应用

(一)绩效评价得分作为各级财政资金支持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自治区再担保体系优先开展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自治区和本级财政部门可对评定等次为“中”及以上的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予以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补贴、奖励等资金支持。

(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及工资总额的重要依据。为激励担保机构和从业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在出资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综合考评结果中,此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参考依据,且应根据优、良、中、低、差五个等次对应的绩效基数确定考核系数,具体为:“优”对应绩效基数为110分,“良”对应绩效基数为100分,“中”对应绩效基数为90分,“低”对应绩效基数为80分,“差”对应绩效基数为60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调当期评价等次一个级别并取消下一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评价标准、计分条件,详细载明相关评分依据。

各级财政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商业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依据本实施办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制定内部绩效评价规范。

第十八条 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2. 自治区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计分表

3. 绩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公式

 

附件3

绩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公式

 

1. 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合同金额/当年全部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合同金额。

    备注:“新增”包含到期解保后续贷的存量担保贷款业务、中长期担保贷款业务(在到期前每年度均按新增计算),下同。

2. 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占比=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合同金额/当年全部新增融资担保(再担保)合同金额。

3. 当年平均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当年新增单笔融资担保合同金额×该笔业务年化综合费率×年化融资担保期限)/∑(当年新增单笔融资担保合同金额×年化融资担保期限)。

当年平均融资再担保综合费率=∑(当年新增单笔融资再担保责任额×该笔业务年化综合费率×年化融资再担保合同期限)/∑(当年新增单笔融资再担保责任额×年化融资再担保期限)。

其中,综合费率包括担保费、手续费、评审费等。

4.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机构净资产-对其他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其中,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年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本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考虑《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中的业务权重。

融资再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融资再担保在保余额/(净资产-对其他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其中,融资再担保在保余额为再担保机构向国担基金报备再担保业务年末余额。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年初国有资本×100%。其中,客观因素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资产评估、上缴分红、税收返还、接受捐赠、会计调整等。

6. 担保(再担保)代偿率=当年担保代偿发生额/当年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100%。其中,担保代偿发生额、解除担保金额均按本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计算。

再担保代偿率=当年担保代偿补偿发生额/当年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100%。其中,担保代偿补偿发生额、解除担保金额均按本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责任计算(不含国担基金承担部分),统计口径以国担基金业务系统数据为准。

7.两项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当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